《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受理、审批。(一)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由拟定居地的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