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有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为(或者下级宗教工作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民宗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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